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9****588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民初227号 |
| 案号 | (2020)赣0791执7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以下三份案涉协议:2015年12月2日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肥中航新能源(赣州)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合肥中航新能源(赣州)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以及2017年12月12日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剩余的补助资金1.4亿元,并按12%/年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9970元,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64995元,由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赣州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34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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