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9****58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12406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40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货款746800元并同意支付利息25000元,承诺分期支付如下:第一期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第四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21800元; 二、如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本案纠纷全部了结,原告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放弃追究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如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款之日止,计算总额扣除25000元),且原告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可立即就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未付货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须对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897.9元、保全费4517.86元,由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负担,定于2019年6月30日一并支付给原告广州精益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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