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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中山税稽 罚 〔2020〕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你单位拒不提供帐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配合检查 你单位称由于新旧股东交接事项一直未处理完毕,旧股东持有2016年及以前年度帐簿凭证等资料,无法提供给我局进行检查。上述问题你单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60日仍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山税稽限改[2019]260002号)及送达回证;②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 2、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虚假亏损 (1)你单位2017年虚列管理费用3,003,308.40元。分别为2017年7月记帐凭证:3号凭证计提450,792.00元,4号凭证计提970,450.40元,8号凭证计提488,153.00元,9号凭证计提1,093,913.00元,计提费用无依据且截至检查前仍未发生。 (2)你单位2017年虚列财务费用103,990,502.39元。分别为2017年7月记帐凭证:3号凭证计提52,925,218.00元,4号凭证计提4,647,350.39元,8号凭证计提17,511,847.00元,9号凭证计提28,906,087.00元。计提费用无依据且截至检查前仍未发生。 (3)你单位2017年虚列营业外支出266,391,489.19元。分别为2017年7月记帐凭证:13号凭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66,391,489.19元,其后于15号凭证冲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营业外支出” 266,391,489.19元。计提费用无依据且截至检查前仍未发生。 (4)你单位2017年虚假纳税调减。你单位2017年汇算清缴报表上填写的职工薪酬帐载金额为5,660.30元,但填列税收金额为848,515.45元且无依据,造成虚假纳税调减842,855.15元。 上述问题你单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①责令限改通知书(中山税稽限改[2020]2041号)及送达回证;②企业说明;③企业记帐凭证及更正前后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你单位计提错误,导致亏损 你单位2017年错误计提“经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共计5,906,760.20元,实际应计提622,516.40元;1,843,983.30元为税款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3,342,043.97元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8,8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不提供账册资料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