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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兆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39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7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725执1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7
    发布日期 2016-1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巨野永安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5001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计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郓城县博海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巨野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容器桶38个(规格为容量最小为180L,最大为19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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