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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06****12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286号
    案号 (2019)冀02执218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12271.02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4日起,以5012271.0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生产线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为1302302016110001-1)优先受偿,而且本抵押担保优先本判决第三、四、五、六项的股权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实现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权。 三、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齐相植持有的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80%即4000万元的股权优先受偿。 四、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齐万山持有的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20%即1000万元的股权优先受偿。 五、被告齐相植、齐万山、河南天裕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申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果被告河南天裕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申生物蛋白有限公司领取第一笔拆迁补偿款时,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权尚未完全受偿,被告河南天裕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申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应将其领取的第一笔拆迁补偿款在领取三日内用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否则被告天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春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齐相植、齐万山、河南天裕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申生物蛋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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