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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百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元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310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8民初6450号
    案号 (2017)川0108执2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百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川越建材厂支付货款444803.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44803.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川越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百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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