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70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2民初4375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62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绿水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2 000元及利息(以122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绿水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0 000元及利息(以18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绿水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5 000元及利息(以115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7元,由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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