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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30****53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2995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恢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忻翀杰、上海高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金波清偿借款本金1852.50万元及违约金(以185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当被告忻翀杰、上海高域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黄金波有权就被告上海高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上海市平型关路1083弄22号105(复式)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沪(2017)静字不动产证明第0601708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2三、被告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黄金波、上海高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第二项抵押权实现后的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58016元,由被告忻翀杰、上海高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800元,原告黄金波自行负担17216元(被告忻翀杰、上海高域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2581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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