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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239****63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2民初10457号
    案号 (2022)皖1222执恢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13436.96元(逾期利息算至2021年10月8日,以后逾期利息按照本金2400000元、年利率10.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二、被告成都振宇轩科技有限公司、高登、张成丽、太和县炫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炫真假发有限公司、杭州备羽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登、张成丽名下位于太和县细阳南路东侧晶宫玺园3号楼104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4元,由被告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成都振宇轩科技有限公司、高登、张成丽、太和县炫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炫真假发有限公司、杭州备羽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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