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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239****634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5735号
    案号 (2022)皖1623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辛县美佳纱业欠款405,549元。二、被告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辛县美佳纱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23元;三、驳回原告利辛县美佳纱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7元,减半收取计4604元,由原告利辛县美佳纱业负担912元,被告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92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利辛县美佳纱业负担722元,被告太和县备羽飞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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