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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010****287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3民初4364号
    案号 (2020)冀0903执1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尚宏与被告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君借款本金1893000元及利息,其中45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1443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均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尚宏与被告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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