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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4363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民初648号
    案号 (2018)黑0111执13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9-04-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人民币2013057.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人民币211485.68元(自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本金2013057.55,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尚宏、宋丽丽对上述给付款项与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756.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尚宏、宋丽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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