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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冀南新区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014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1000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1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农友种植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3999218.7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天鸿养殖、詹宝忠、许香芹、詹浩、李飞飞、雷美玲、许付新、钟玉保、许付良、袁红军、王景申、刘俊燕、王建雷、焦志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5元,由被告磁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河北天鸿养殖有限公司、詹宝忠、许香芹、詹浩、李飞飞、雷美玲、许付新、钟玉保、许付良、袁红军、王景申、刘俊燕、王建雷、焦志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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