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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质罚处字〔20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日常用防护口罩的主要原材料标识不准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日常用防护口罩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日常用防护口罩,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元(大写:柒佰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