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77****30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6民初33367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恢1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杰程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82979.32元;二、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杰程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682979.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杰程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234元(原告天津市杰程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杰程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284元,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12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杰程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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