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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77****30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2300号
    案号 (2018)苏0703执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16,735,193.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车船舶与海洋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20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255元。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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