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彭州同信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利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4919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羊民初字第05059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38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7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俊伶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彭建成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彭建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高铮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俊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200元,由被告高铮、成都彭州同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同汇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彭建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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