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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鑫东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461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07470号
    案号 (2016)内0602执3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三庭
    执行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东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亿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费1591071.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本院指定被告支付运输费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杨平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东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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