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55****45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05402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72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7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共计偿付原告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7,5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7年7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7年9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7年11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1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3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4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5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6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7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70元,于2018年8月28日前偿付人民币117,120元; 二、如果被告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并加收违约金人民币92,500元; 三、原告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09元,由原告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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