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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英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5****45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7民初16586号
    案号 (2018)沪0117执1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03-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臣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5,597元;   二、被告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臣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以人民币12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以人民币75,597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以人民币19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以人民币31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以人民币21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以人民币35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以人民币345,59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13.50元,由被告冀雅(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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