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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73****73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6民初1584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1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8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13万元未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计10个月),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以剩余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8,02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0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4,014元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在支付最后一笔13万元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原阳县鼎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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