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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73****730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6民初1396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1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杨灵花与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6月4日,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杨灵花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6月4日的利息62475元(其中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4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杨灵花支付利息至2019年1月24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自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的利息62475元未付; 二、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杨灵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杨灵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杨灵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杨灵花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40000元;剩余利息22475元,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杨灵花支付;原告杨灵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按照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原告杨灵花自愿负担;若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杨灵花支付案件受理费2319元及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且原告杨灵花可就剩余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已支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计算; 四、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借款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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