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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73****730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6民初4408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恢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冯永红借款本金计7200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126333.33元(共计846333.33元)未偿还,双方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借款利率仍按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冯永红支付150000元(该款为所欠借款利息126333.33元和本金23666.67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原告冯永红支付257627.4元(本金250000元和借款本金696333.33元的利息7627.4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原告冯永红支付本金264866.67元(本金250000元和借款本金446333.33元的利息14866.67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原告冯永红支付199600元(本金196333.33元和借款本金196333.33元的利息3266.67元)。原告冯永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已付款项视为先偿还借款利息后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冯永红可就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止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冯永红与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就涉案借款本息别无其他纠纷; 五、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冯永红支付;案件受理费6132元,由被告郑州市郑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原告冯永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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