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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2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21日被查期间,在鄞州区潘火街道鄞州区YZ02-02-d4地块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存放约3.03万立方米弃渣,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处424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限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