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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1〕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处:处罚款1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红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