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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欧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悦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2417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5民初88512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徕、邱吉伟、上海华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欧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上海桦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耀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25万元;   二、被告余徕、邱吉伟、上海华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欧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桦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耀翅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142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   三、被告上海晶格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晶格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余徕、邱吉伟、上海华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欧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51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139,311元,由被告被告余徕、邱吉伟、上海华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欧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晶格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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