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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帝视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35****12X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1民初335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1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帝视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方实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25000元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上海帝视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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