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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MA****L8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43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3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原告王洋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22998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原告王洋供热费1560和防暑降温费2387元;三、被告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时,被告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北京手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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