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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税均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2017年12月1日 至2018年6月30日的土地增值税[商铺预征(2.5%)、办公用房预征(2.0%)、车位(库)预征(2.0%)、别墅预征(3.0%)、普通住宅预征(2.0%)、非普通住宅预征(2.5%)、其他预征(2.0%)]纳税申报,你(单位)至2021年1月18日才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纳税申报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资料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均安税务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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