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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舟山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东瀛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金虹芸)一层北侧疏散通道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决定给予舟山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定海区农业银行(帐号:40510104002131000008010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定海区大队 2018年2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9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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