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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266****5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02民初1092号
    案号 (2021)鲁0302执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3 800 000元。 二、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代偿利息561 144元。 三、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利息320 871.17元。 四、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4 361 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一、二、三、四项本息,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如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被告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菲菲、袁徽平、盛玉琴、袁帅各在1/7份额范围内对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 07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53 077元,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 821元,被告淄博金汇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淄博上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菲菲、袁徽平、盛玉琴、袁帅负担44 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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