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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269****5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02民初9247号
    案号 (2022)鲁0602执1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609452.28元及资金占用费59607.07元(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同时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年利率6.525%计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李红、被告刘增平、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0-8号内1号房产一套(烟房权证芝字第703002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余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涉款项系原告替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向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四、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质押的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130万元股权及派生收益、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93.25万股权及派生收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红质押的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2300万股权及派生收益、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70万股权及派生收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增平质押的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600万股权及派生收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于瑞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1元,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李红、被告刘增平、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8500元,由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告于瑞舟已全额预交,故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迳付给被告于瑞舟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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