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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679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13民初484号
    案号 (2016)鲁0613执5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姜振军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2月26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共计90000元; 二、原告姜振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由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共计12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0元,如果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则原告姜振军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159.50元;反之,则由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5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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