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处罚〔2020〕15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以文本形式展示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3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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