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071****04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662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47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72700元及欠息1604613元(之后逾期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前述借款本金、欠息以及付款期间内相应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付款方式: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前清偿贷款本金272700元、欠息160461.3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清偿欠息361037.92元、贷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7利息,于2021年7月20日前清偿欠息361037.92元,贷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8月20日前清偿欠息361037.93元,贷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9月20日前清偿欠息361037.92元,贷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安徽万总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尚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万总、杨万茶、王亮、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波、谢晓敏、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宿州市汴河路武夷商城的6套商业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0306078、200306079、200306080、200712542、200712557、200712558)号在抵押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若各被告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付款期限足额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六、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言明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8七、本案案件受理费36183元,减半收取计18091.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万总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尚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万总、杨万茶、王亮、合肥万青地产有限公司、安徽万总投资有限公司、杨万波、谢晓敏、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各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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