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4349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马民三初字第00018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2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沃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本金2380000元及计算至2013年9月22日的利息、罚息134903.75元,并偿付以23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人民币流动7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昇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仕太、钟佳丽对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马鞍山沃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担5000元,被告马鞍山沃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璇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昇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仕太、钟佳丽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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