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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晏九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9966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分钤民初字第123号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分执字第000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陶雄友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分宜县松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陶雄友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陶雄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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