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干东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452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郑仲裁字第139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8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日期 | 2017-0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88170.16元及违约金1937634.03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郑州舞阳钢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甘东旭、第四被申请人李敏和第五被申请人张新岭对第一被申请人 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第六被申请人王永清、第七被申请人高展以其抵押给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2套房产,一套坐落于管城回族区 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l单元12层东户,所有权人为第六被申请人王永清,建筑面积:238.7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 0701073017,登记编号:2013515651。另一套坐落于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26号楼15层西户,所有权人为第七被申请人高展,建筑面积:302.7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701000007,登记编号:2013515651。对第一被申请人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六被申请人王永清、第七被申请人高展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本案仲裁费92783元由七被申请人承担。鉴于该费用已经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本委不再退回,七被申 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笫二、第三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河南弘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曰起十曰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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