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甘东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452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84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2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日期 | 2016-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按马忠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为:一、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彬 欠款本金36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 款之日止); 二、曹县枫林置业有限公司、马忠清、甘东旭、庄银仙、蔡锦 涛、蔡丽霞对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三、驳回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380元,由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安彬已预交,不再退回,由双方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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