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素秀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917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3187号 |
案号 | (2012)深南法执字第022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2-10-09 |
发布日期 | 2015-06-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余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人民币10000元;三、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余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25000元;四、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余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0000元;五、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余越用于入股的工资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单位名称:深圳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深圳分行,账号:03001030302008)。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富迈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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