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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仁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971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801民初872号
    案号 (2018)云2801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仁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福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依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2%,2014年8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柴仁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福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3400元; 三、被告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柴仁昉的衣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普洱东宏交通宁愿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柴仁昉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820怨念,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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