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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柴仁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971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1392号
    案号 (2016)云2801执1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6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柴洁、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加根借款本金20万元。付款方式:在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加根借款本金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清。 二、被告柴洁、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30日后未付清10万元,原告陈加根可以就全部借款2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柴洁、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另行清退,由被告柴洁、景洪市豫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直接迳付原告陈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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