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卫放罚[2021]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399号北仑银泰城A-1006、A-2002-1、A-2002、A-3001号商铺的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北仑医院有限公司,A、2021年4月27日下午,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北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放射诊疗拍片工作。B、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27日,宁波口腔医院集团北仑医院有限公司未保证从事放射拍片工作的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并对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以及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上述A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B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综合以上,依法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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