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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福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4917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30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3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8-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427172.13元及罚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的罚息为894188.88元;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4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嘉泰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谢惠、林钟彦、林佩珊、魏忠、吴福恒、戴海虹、冯肇波、谢小玲、何剑庆、冯肇良、祝红芳、陈健华各自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44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4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2440元,由被告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泰亿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万欣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嘉泰裕贸易有限公司、谢惠、林钟彦、林佩珊、魏忠、吴福恒、戴海虹、冯肇波、谢小玲、何剑庆、冯肇良、祝红芳、陈健华负担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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