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凉工商西字【2016】第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成立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终止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30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35条“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终止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23 |
决定机关 | 西昌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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