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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方正莲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凤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057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外民一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外法执字第00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5-24
    发布日期 2017-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方正莲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0000元。二、被告哈尔滨方正莲花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6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的利息(本金800000元,自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11月3日利息是800000*6.31%/12个月*5个月=210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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