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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永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61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港商初字第01418号
    案号 (2015)港执字第00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8
    发布日期 2015-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300000元直至原告替该被告代偿的2413758.19元及利息(利息以2413758.19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实际付清止。 二、如被告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唐永华、杨书兵、连云港释传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格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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