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东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6MA****KA0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6民初13812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53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晓君133474.94元,刘本成、徐忠孝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朱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7元,鉴定费2900元,由朱晓君负担30元,东皋公司、刘本成、徐忠孝共同负担3967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刘本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朱晓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本成支付执行款139402.94元,19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刘本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刘本成对1992号民事判决认定刘家园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提出异议,认为刘家园不存在重大过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通知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加以佐证。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刘家园冒用刘家乡的名义,经东皋公司审核通过,在东皋公司注册为“饿了么”外卖送餐“骑手”,接受东皋公司的指派送“饿了么”外卖,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晓君受伤,应当认定刘家园与东皋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东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场勘查情况,结合刘家园的年龄、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事发地点的路况,认定刘家园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与东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本成否认刘家园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在本院1992号民事判决作出之后并未提出上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刘本成作为刘家园的监护人在向朱晓君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向雇主东皋公司进行追偿;东皋公司在接受注册、事后审查、日常管理过程中,未尽到相应法律义务,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刘家园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责任。本院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背景、经过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东皋公司与刘家园对朱晓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赔偿责任按6:4的比例进行划分。因刘本成已支付了全部的执行款139402.94元,东皋公司应支付刘本成83641.76元。东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东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本成83641.76元;二、驳回原告刘本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8元,由原告刘本成负担1235元,被告南京东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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