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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运罚决字[2018] 第330183511810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1月23日15时20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城北停车场接收杭州市富阳区综巡办移交车辆浙A.8D151自卸货车,该车装载一车石子从场口镇化邦建材到大青鹳山搅拌厂,运费为10元每吨,经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货字330183206010号,该车车辆登记证书核定货厢内部尺寸长8200mm,宽2300mm,高970mm,该车在货厢左右两侧及后侧各焊接钢板,加高货厢栏板,实际测得货厢内部尺寸长8200mm,宽2300mm,高1200mm,加高了23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