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17]109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2日至今,杭州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雇佣河南籍员工刘某某在公司务工,安排在公司宿舍住宿,但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2017年3月1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02 |
决定机关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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